房子空著一直沒住,卻還要繳納物業費,很多市民對此提出異議,而物業公司對此類問題也很“頭疼”。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8月份出臺了《青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根據其中規定,房屋空置一年以上的,可以和物業協商減免部分費用,但沒有對減免額度做出詳細規定。前日,兩部門再次出臺了關于此問題的詳細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有電梯的房屋最高收費80%,無電梯的房屋最高90%。業主大會成立后,空置房屋物業費的減免幅度,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減免幅度有了明確規定
《青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實際運行費用適當減免,減免的具體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此規定出臺后,很多空房的業主都去找物業協商,但因為沒有具體減免標準,政策實行并不順暢。”島城多家物業公司或空房業主都曾反映過此問題,市物價局的舉報電話也接到過類似投訴。因為沒有具體標準,業主和物業無法達成統一意見。
“我去年就拿著新出的規定和物業協商,但一直沒結果。”在福州北路有一處空房的蔣先生告訴記者,他覺得自己五六年沒住了,符合減免條件,他覺得繳一半物業費就已經不少了,因為他們家基本不給物業添麻煩,但物業卻覺得最多也就打八折,雖然蔣先生不在,但樓道衛生、小區綠化、保安配置等都是按照小區固定戶數配置的。
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出的規定中,對業主大會成立前,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減免幅度做了詳細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含電梯運行費)的80%繳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繳納。
非普通住宅、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和各類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幅度,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判定“空房”也有標準
根據通知,這項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空置房屋是指房屋交付后連續空置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房屋,間斷空置累計一年以上的,不在此次減免的范疇之列。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起始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房子自2013年1月1日起就沒有入住,那么到2014年1月1日就能算空置一年了,就可以去和物業公司申請減免了。”市物價局工作人員說。另外,空置一年的標準原則上按照水、電、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方可實施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 |